News 重大政策

2020/6/11

20200611_公聽會__經濟部能源局 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計劃

2020/4/29

回收廢太陽能板,延續綠能精神

廢太陽能板的最後一哩路, 用回收陪它走完♻️♻️♻️ 💡太陽能板的生命週期20年 用四步驟來延續它的綠能精神    🌞四步驟回收廢太陽光電板🌞 1⃣️問:諮詢專線(03)582-0009 2⃣️集:拆除收集廢太陽光電板/模組 3⃣️填:上網填寫登錄排出資訊 👉🏻 https://pvis.epa.gov.tw/pvis 4⃣️收:等候通知清運業者聯繫收運   資料來源: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MOENR.TW/videos/2642052689412893/?vh=e   片片有登記 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處理機制上路 台灣積極發展綠能發電的同時,因應未來廢棄太陽光電板如何妥善處理,環保署已建置完整回收清除處理體系,並在日前完成第一批廢光電板的清理工作。 這批廢光電板為澎湖一處太陽光電設置所所淘汰,共50片。 環保署與經濟部能源局所聯手推動的回收清除處理體系,由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預繳回收清理費用,再委由專業處理機構負責進行回收,目前由「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」負責。 大規模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的業者,在設置時即需向經濟部能源局登記每一片太陽能板的序號,並繳交太陽光電板回收清理費用,當太陽能板需淘汰時,經上網登錄、按規範收集,由清除業者收運處理。而家戶甚至露營車等民眾少量使用者,仍可撥打專線電話,獲得協助處理。 此舉不但可防止廢光電板遭任意棄置恐造成環境污染,更將積極促進資源化的發展,創造出綠能循環經濟。 反之,若任意棄置廢棄太陽光電板,或透過不合法的管道清除處理,違者將依廢清法,最高處300萬元罰鍰。 我國綠能政策規劃,設定在5年後太陽能發電量預估將達到20GW,以太陽光電板生命週期為20年計算,推估124年起廢板數量每年將超過10萬公噸,另每年可能產生因天災造成年設置量0.5%的廢棄物,若發生非法棄置,其中電路板恐釋出重金屬造成環境污染,環保署因此「超前部署」預先規劃回收體系。 太陽能光電板主要成分玻璃占74.16%、鋁10.30%、矽3.35%、銅0.57%、貴重金屬及其他塑膠,經適當分類拆解後具有回收再利用價值。目前業者將採用熱處理法(熱熔法或熱刀法)將玻璃與電池片分離後,分別進行再利用。研究單位更已成功研發出熱裂解法及剝除法等二種方式,可將廢太陽能光電板之玻璃上EVA去除,有助於玻璃回收再利用,環保署未來可透過基金運用,協助將技術轉移或輔導業者設立處理(模)廠。 經濟部能源局已於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相關子法規定,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,應繳交太陽光電板回收清理費用1,000元/KW,作為回收制度的經費來源,預估首年可徵收2億。 環保署所建置回收機制,從設置及廢棄排出都必須進行登記,來確保每一片太陽能板都將落實回收。光電板的序號資訊108年12月18日以前完成設備登記者,鼓勵由業者自行至「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」登錄;12月18日後則由能源局提供電子檔資料,直接匯入資訊系統。 發電使用後廢棄太陽能板的排出,也採以線上申請,稽核以模組序號為主,個別逐一案場總量管制為輔,確保每一片排出都對應到個別案場設備登記。 廢太陽光電板回收4步驟為「問」、「填」、「集」、「收」,光電設置者或民眾有廢棄光電板時,可選擇自行或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,或至「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」(https://pvis.epa.gov.tw/)登記相關廢棄物排出資訊,當數量累計達約50片,將啟動專案由清理機構清理。環保署強調,不只是發電業者,民眾小規模架設的家戶使用廢太陽光電板,也可經過登記,協助回收處理。 環保署呼籲,目前已經妥善規劃廢棄太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體系並已開始運作,廢板排出需依規定辦理,千萬不要任意棄置,或不透過合法的管道清除處理,違者最高將處300萬元罰鍰。相關細節可撥打專線電話(03)-8520009詢問。  
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法上路 未來新加入業者可在躉購及直供轉供制度間轉換
2019/5/2
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法上路 未來新加入業者可在躉購及直供轉供制度間轉換

【經濟部能源局公告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新法上路,經濟部:已請台電公司依新法修正相關合約,未來新加入業者可在躉購及直供轉供制度間轉換 2019/05/02    總統已於昨(1)日公布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,經濟部表示106年電業法修正後已開放綠電先行,產業界可藉由直供轉供綠電的方式購買綠電,以滿足綠色供應鏈要求。為進一步建立綠電市場自由化,沈榮津部長今邀集相關單位進行討論,會中決議先請台電公司依修正後的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儘速修正相關合約,使未來新加入業者可以在躉購及直供轉供制度間自由轉換。      此外,為滿足產業界綠電需求,將從需求面及供給面進行詳細盤點,同時就過去已簽約的案件研議合理之解約作法,並於近期就相關執行細節再予釐清。沈部長也在會中做出三點指示:      第一,由於綠電的需求可能來自法規要求、環評承諾、產業綠色供應鏈要求或企業社會責任,須詳細進行相關的盤點工作,請工業局儘速邀集相關產業公協會及廠商進行需求時程與數量盤點。      第二,在供給面部分,請台電公司分別針對再生能源業者的簽約、併網及取得電業執照等不同時間點,進行裝置容量及發電量的整體盤點,以確保業者未來可以在需要的時間買到所需綠電。      第三,請能源局就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修正後,需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的用戶範圍、設置比例及期程等,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地方政府共同研擬完整配套作法,以建立綠電自由交易市場。   資料來源:經濟部能源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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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4/12
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完成三讀 完善能源轉型下再生能源法制環境

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完成三讀 完善能源轉型下再生能源法制環境 發布日期:108-04-12 下午 03:01 在立法院朝野委員及各界之共同努力下,立法院今(12)日進行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修正草案完成三讀程序,經濟部由衷表示感謝。本修正草案除有效優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,提升政策推動的效能外,並有助於達成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%的目標,為我國未來再生能源多元市場,邁向一個嶄新的世紀。 本次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修正內容係朝「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」、「因應電業法修正」及「擴大全民參與」三大主軸進行,簡要分述如下: 一、「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」: (一)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。 (二)由圳路式水力發電修正擴大獎勵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,設置未達20,000瓩之水力發電系統。 (三)簡化基金運作模式及刪除最低化石燃料費率規定。 (四)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由1,000萬瓩提高至2,700萬瓩以上。 二、「因應電業法修正」: (一)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、轉供等經營型態,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之費率。 (二)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,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。 (三)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,000瓩。  三、「擴大全民參與」: (一)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,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,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。 (二)就合作社、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,提供示範獎勵。 經濟部表示,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修法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,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,研擬過程中,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,集眾人之力量,為了下一代的健康,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,達成我國能源、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。  資料來源:經濟部能源局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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